知识库/基金从业
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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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确定
特定对象确定

①采取问卷调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②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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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C5五种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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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至少划分R1、R2、R3、R4、R5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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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C1型普通投资者买R1级;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买R2级及其以下风险登记的基金产品;

C3型普通投资者可买R3级及其以下风险登记的基金产品;

C4型普通投资者可买R4级及其以下风险登记的基金产品;

C5型普通投资者可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普通投资者要购买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予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进行特别警示,警示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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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揭示

特殊风险: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一般风险: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基金募集机构应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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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确认
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审慎确定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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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
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

投资冷静期: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但并不禁止投资者主动联系募集机构。

回访确认: 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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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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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推介渠道
禁止性推介渠道

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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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1.保护投资者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制度设计的核心要求,通常会对管理人设置较高的准入要求,以从制度上控制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和道德风险。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性要求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应依照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的原则制定。

(1)身份标识。

(2)专业化运营。

(3)注册资本。

(4)办公场所。

(5)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

(6)内部治理结构。

(7)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8)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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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构成“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
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吸收存款金额:个人≥20万元;单位≥ 100万元
2、吸收存款人数:个人≥ 30人;单位≥ 150人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人≥ 10万元;单位≥ 50万元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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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
资金募集

一、管理人可自行宣传推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此时应当建立遴选机制,制作统一材料,向销售机构说明有关信息
二、宣传推介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募集,或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来满足投资金额
2、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或预测收益率
4、宣传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夸大、片面宣传,违规使用安全、有保障、高收益等表述
6、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7、登载任何自然人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宣传与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9、未充分披露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托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三、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过往业绩,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
2、登载完整业绩记录
3、存续期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5年
4、特别声明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5、宣传材料对不同基金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确保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公平、准确
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推介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投资者
五、核查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投资者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承担责任
六、投资者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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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理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理方式

(1)行政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公开谴责。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
(3)移送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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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早期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早期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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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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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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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组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组成

1、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
2、理事会
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韭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3、监事会
监督机构,监督基金业协会各项执行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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