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特性

1.适用性。即功能: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

2.耐久性。即寿命,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

3.安全性。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

6.节能性。

7.与环境协调性。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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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
工程建设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

1、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决策和设计的依据;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与投资目标相协调;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

2、项目决策。确定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4、工程施工。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5、工程竣工验收。对质量的影响是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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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即:

(1)人

(2)机械

(3)材料

(4)方法

(5)环境

简称4M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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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主体
工程质量控制主体
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

监控主体

政府、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自控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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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 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2-06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 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从行政上进行管理,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利益不受到危害。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主导者和责任人。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承担项目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

参与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供应、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

2.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一是承建方的自控;

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

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

(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行政领导、法定代表人

3. 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单位从业许可证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4. 工程承发包管理

5. 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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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四)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处理原则: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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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3)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4)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须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4)建设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8)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06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3)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4)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

1)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2)组织参与施工验槽;

3)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4)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12-06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6)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2-06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06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2-06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的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2)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4)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7)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2-06
ISO 质量管理体系的内涵和构成
ISO 质量管理体系的内涵和构成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内涵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

一般以文件化的方式,成为组织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2015版ISO 9000族标准的构成

核心标准(是系列标准里最基本的标准)

(1)ISO 9000 :2015《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起着奠定理论基础、统一术语概念和明确指导思想的作用,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2)ISO 9001 :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标准可用于内部和外部(第二方或第三方)评价组织提供满足组织自身要求、顾客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3)ISO 9004 :2009《组织持续成功的管理 一种质量管理方法》

一个指导性标准,它不用于认证,也不具有强制性。

12-06
ISO 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原则及特征
ISO 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原则及特征

(一)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原则

ISO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以下七项质量管理原则:

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其顾客。因此,组织应当关注和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2.领导作用

(1)领导者建立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他们应当创造并保持能使员工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和条件。

(2)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质量目标是组织在质量方面的追求目的,组织应确立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所有人员的胜任、授权和充分参与,是提高组织创造和提供价值能力的必要条件,才能使他们的才干通过有序的系统活动来为组织带来绩效。

4.过程方法

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一个连贯的系统相关联的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预期的结果。

最大限度地获取过程的增值效应,才是使顾客满意最根本的基础。

对每一个过程都应按PDCA循环实施闭环管理。

5.改进

(1)持续改进是组织发展、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并取得优胜的一个重要条件。持续改进应是组织的永恒目标。

(2)持续改进的核心是提高有效性和效率,实现质量目标。

6.循证决策

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信息分析和评价的客观事实基础上。

7.关系管理

与相关方的关系影响着组织的绩效,为达到持续的成功,组织应管理与其有关各相关方的关系。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征(扶持全系运动)

符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建立应符合行业特点、组织规模、人员素质和能力

系统性

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包括:组织结构、过程、资源

全面

有效性

既能满足组织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又能满足组织与顾客的合同要求,还能满足第二方认定、第三方认证和注册的要求

预防性

有一定的防止重要质量问题发生的能力

动态性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动态管理使其最佳化

持续受控

应保持过程及其活动持续受控

12-06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策划与准备、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设计、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策划与准备

(1)贯标决策,统一思想

(2)教育培训,统一认识
(3)成立班子,明确任务

(4)编制工作计划、环境与风险评价

2.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设计

在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设计阶段,其主要工作包括: 确定质量方针、目标;过程适用性评价和体系覆盖范围确定;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质量方针是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质量目标是指组织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质量方针的建立为组织确定了未来发展的蓝图,也为质量目标的建立和评审提供了框架。质量方针必须通过质量目标的执行和实现才能得到落实,质量目标的建立为组织的运作提供了具体的要求,质量目标应以质量方针为框架具体展开。

在质量方针给定的原则框架下,监理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3.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编制原则(口诀:芙蓉系可立定)
(2)文件准备和企业调查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的文件构成:

第一层次

质量手册

监理单位内部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准则,应阐明监理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描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

第二层次

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描述,它对所需要的各个职能部门的活动规定了所需要的方法,在质量手册和作业文件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层次

作业文件

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是对具体的作业活动给出的指示性文件

(3)编制必要的专门程序

监理单位可根据其管理需求,确定是否编制程序文件,其内容与数量由监理单位根据管理要求自行决定。

程序文件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编制必要的作业文件

作业文件是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技术性文件

作业文件

监理单位在编写程序文件的过程中,应同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所需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包括:

一类是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

合同评审记录、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培训记录、文件控制记录

另一类是与监理服务“产品”有关的质量记录

监理旁站记录、材料设备验收记录、纠正预防措施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助记】与现场有关

12-06
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
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

由于监理服务工作主要在工程项目现场,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质量的要求和特点,建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作出具体的规定。

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特点和构成

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特性

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质量控制系统是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建立的一次性目标控制工作系统。

2.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是面向对象而建立的质量控制工作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相比,有如下不同点:

 

质量控制系统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的对象

只用于特定监理项目质量控制

用于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服务的范围

具体项目实施监理过程的所有监理活动

某个监理单位的管理活动

控制的目标

监理项目的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

某个具体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

作用的时效

项目监理机构一次性的质量工作系统

监理单位永久性的质量管理体系

评价的方式

一般由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自我评价与诊断

需进行第三方认证

3.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构成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监理程序、监理方法和监理手段等。

12-06
卓越绩效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核心价值观
卓越绩效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核心价值观


(一)卓越绩效模式的基本特征

卓越绩效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

1.强调大质量观

2.强调以顾客为中心和重视组织文化

3.强调系统思考和系统整合

4.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5.强调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增值和贡献

(二)卓越绩效模式的核心价值观

1.远见卓识的领导;

2.战略导向;

3.顾客驱动;

4.社会责任;

5.以人为本;

6.合作共赢;

7.重视过程和关注结果;

8.学习、改进与创新;

9.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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