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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幼儿教育学考点速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来源:233网校 2019年6月29日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控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若有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中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成者上一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中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考点习题:教师享有权利有( )。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C.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D.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E.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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