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政策依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本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服务地点
年度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及相应服务地址、联系电话等服务信息每年3月底前公布。
服务时间
详见每年3月底前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单。
联系电话
详见每年3月底前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单。
服务流程
1.会计人员应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或网络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3.会计人员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或网络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如参加相关培训,通过有关考试,参加相关知识竞赛或者公开发表论文等),按规定标准分别折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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